在《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延长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的通告》(陕公通字〔2025〕19号)中规定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内,悬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临时号牌的车辆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科学规划、依法规范,疏堵结合、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责任,组织既有住宅小区统筹推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和电梯智能阻止系统加装工作。